公安局有没有独立的司法权
以上是笔者对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定位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体系框架的初步探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上述体系框架的建立还有两个问题急需解决,即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否冲突的问题。
下面就这两个问题阐述笔者的观点。
二、我国检察机关具有“刑事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双重身份
笔者认为,中国检察机关同时具有“刑事司法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的双重身份,不能一概认为检察机关只有司法机关的属性,而忽略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的本质属性。作为“刑事司法机关”的检察机关享有“刑事司法权”,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关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根据《宪法》第134条“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第136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责,其目的是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以及法律尊严和权威。此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首要职责,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是国家法律监督。
关于检察机关享有“刑事司法权”,具有“刑事司法机关”的属性:根据《宪法》第140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之规定,笔者认为国家出于打击和惩罚犯罪的目的,赋予检察机关批捕权和起诉权,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共同享有和行使“刑事司法权”。检察机关所享有、行使的批捕权和起诉权等“刑事司法权”与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监督权的权能和目的等是明显不同的,不应归属于“国家法律监督”的内容或权能之列。但不能否认的是,鉴于其本身就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行使“刑事司法权”的过程中,对从事“刑事司法权”的审判机关和侦查机关享有天然的法律监督权。
另外,关于检察机关的“刑事司法权”的各种具体权能或内容已由作为基本法的《刑事诉讼法》作出具体的规定。当然《刑事诉讼法》在对检察机关享有、行使的批捕权和起诉权等“刑事司法权”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对审判机关和公安机关行使“刑事司法权”的监督也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综上,通过对宪法关于检察机关职责定位的梳理,我们可以看出,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责,具体职权散见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此是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和首要职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运用批捕权和起诉权,与审判机关、侦查机关共同行使“刑事司法权”,相关职权及履行由《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明确规定,此是检察机关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属性的法定职责。其实,检察机关的双重身份犹如公安机关的双重身份,公安机关其性质是行政机关,隶属于政府,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其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但同时,根据宪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打击和追究刑事犯罪方面享有“刑事司法权”,又肩负“刑事司法”犯罪侦查的职能,这两种身份对公安机关而言并不矛盾,也不冲突。
三、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是否矛盾、冲突的问题
笔者认为两个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并不矛盾和冲突,原因有:
其一,从成立国家监察机关的背景来说,国家监察机关的成立,是为了反腐,即遏制腐败继续发生和蔓延,是反腐和廉政建设的现实需要。而检察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法律监督机关,在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中,就已明确的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其二,根据《国家监察法》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之规定,从该条文可以看出,一方面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为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即监督的对象是具体的人;另一方面是调查追究公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和执行法律的活动进行监督,可以说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对“事”的监督,而非对人的监督,两者的监督对象明显不同。同时,检察机关的监督目的是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或依法履行职责,而不是惩治腐败,追究违法和犯罪。
因此,从二者的监督目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并不矛盾和冲突,相反两者的监督可以形成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全面监督,两者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所以,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既有宪法依据,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一大特色,而且与监察机关以反腐和追究、惩治犯罪为目的的监察监督相辅相成,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法治政府以及实现依法行政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
综上,笔者通过对检察监督的体系框架及检察机关不得不面对的两个问题的探究,认为我国的检察制度不应固步自封,要在司法监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对立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公民守法监督体系,并最终建立一个立体、全面而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以充分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以及法律尊严和权威。同时,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定位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完备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不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基石。而一个完备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不仅要明确检察权的概念、检察权的职权范畴、检察监督对象、监督依据、监督范围、监督权限、监督措施、监督效力、具体监督事项及检察监督程序等问题,也应从法律适用各个层面进行思考和研究,以真正做到立法有监督(特别是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有监督、司法有监督、守法有监督。
最后,本文旨在引起业内人士对检察机关的定位即检察机关到底是法律监督机关还是司法机关、应当建立一个怎样的法律监督体系框架及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的监督关系等问题的探索和思考,笔者在此仅作抛砖引玉之用,有不当之处,万望海涵!
